(2017)鲁06民终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莱阳市荣辉机械厂、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市荣辉机械厂,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荣辉机械厂,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云,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日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忠谦,该设计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苏仟,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莱阳市荣辉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荣辉机械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莱阳市荣辉机械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人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由上诉人莱阳市荣辉机械厂减半负担297元。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李学泉审判员 冯双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昭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