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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之军与刘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军,刘远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221号原告:张之军,农民。被告:刘远峰,农民。原告张之军与被告刘远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之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处理,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张之军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审 判 员  李双贵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