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之军与刘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军,刘远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221号原告:张之军,农民。被告:刘远峰,农民。原告张之军与被告刘远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之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处理,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张之军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审 判 员 李双贵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