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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王迎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王迎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761号原告: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座148室。法定代表人:施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俊超,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迎新,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迎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迎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迎新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