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州瑞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富程优家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杭州初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瑞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富程优家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杭州初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瑞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16房。法定代表人:杜养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程优家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1栋B单元15层。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初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240室。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州瑞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富程优家健康产品武汉有限公司、杭州初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