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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蒋华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685号原告:蒋华根,男,2001年2月4日出生,侗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蒋建军,男,系原告蒋华根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肇嵘,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5号。负责人:石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华根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蒋华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华根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华根撤诉。案件受理费910.29元,减半收取455.15元,由原告蒋华根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军审 判 员  张志广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