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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子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7101刑初15号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子亮,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丽娜、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刘子亮与李某饮酒,2017年1月9日10时许,刘子亮驾驶白色东风牌面包车(临牌号A3FZ11)到焦作火车站广场,在售票厅前道路的网格线内违法停车。焦作交警大队交警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其身上有强烈的酒味,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明显超过80mg/100ml的标准,后将其传唤至焦作铁路交警大队继续调查,再次进行酒精检测,显示为166mg/100ml。当日,对被告人刘子亮抽血送检。2017年1月10日,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焦天援司鉴所[2017]酒检字第52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刘子亮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66.17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子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子亮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子亮的到案过程;2.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返还清单及车辆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驾驶证及白色东风牌面包车一辆的事实,现车辆公安机关已返还被告人;3.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处警民警警官证复印件、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明确郑州铁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等问题的通知文件、违法现场照片,证实本案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交通警察大队具有管辖权;4.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抽取、送检血样情况说明、酒精检测仪测试单、查处被告人过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民警查处被告人刘子亮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6.17mg/100ml;5.郑州铁路公安处焦作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刘子亮驾驶证复印件、以往违章记录、所驾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车主身份信息、户籍成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子亮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现其醉酒后所驾车辆登记在其子刘晓龙名下;6.证人李某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于2017年1月8日晚与被告人一起饮酒,两人一起喝了一斤半白酒,刘子亮喝多后李某将刘子亮送回住处的过程;7.被告人刘子亮供述,证实被告人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8.被告人刘子亮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子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刘子亮请求对其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刘子亮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还考虑到刘子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交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刘子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纳。)二、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靖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