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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官张辉、章克准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临海市。2012年3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5月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章克准,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州市平阳县。2016年5月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恩,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16年5月21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朱继远,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周淑露,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綦江县。2016年6月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102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伙同王某、赵某、秦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合股的形式在腾讯微信平台中建立群名为“兄弟情普京娱乐会所”、“辉辉拉斯维加斯娱乐会所”等微信群,通过微信拉人等方式聚集一百余人进群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牛牛”赌博,其中“辉辉拉斯维加斯娱乐会所”主要用于发放福利,偶尔开展赌博活动。赌博群以抽头方式获利,各股东股份分为12股,其中被告人官张辉占3股,被告人章克准先占1股,后于4月份改占为2股,被告人罗恩先占2股,后于4月份改占为1股。期间,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也参与赌博。该群纠集被告人朱继远等朋友或网友担任“财务”,负责理账、赌资结算、抽头营利等工作,平均每天每人工作三小时左右,时薪100元;纠集被告人周淑露等人担任“推包手”,负责组织赌博人员下注等工作,平均每天每人工作六小时左右,时薪60元。2016年5月2日,该赌博群被公安机关查获致本案案发。至被查获之日,赌博群共非法获利3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官张辉分得9万余元,被告人章克准分得4万余元,被告人罗恩分得4万余元。被告人朱继远工作20天左右,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周淑露工作14天左右,获利8000余元。2016年5月2日,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被抓获归案;同月20日,被告人罗恩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5日,被告人朱继远经被告人罗恩规劝后在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6日,被告人周淑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恩、朱继远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淑露向仙居县人民法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原判认为,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定性错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官张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被告人章克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罗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朱继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周淑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六、追缴被告人官张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章克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罗恩、朱继远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淑露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被告人在微信中建立赌博群,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获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且获利数额达35万元之巨,属于情节严重,显属量刑错误。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建议予以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对原审判决均无异议,认为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朱继远、周淑露供认不讳的供述,证人陈某、杨某、郑某等人证言,推包截图,红包规则截图,转账截图等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支付宝交易截图,辨认笔录,五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被告人罗恩立功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抗诉意见、五原审被告人的辩解,经审理查明,(1)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利用微信平台建立赌博群,该群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对各人股份进行划分,招聘专门财务人员朱继远等人帮助庄家理帐、赌资结算、抽头营利等,招聘“推包手”周淑露等人组织赌博人员下注,对赌场的经营有绝对控制权。综上事实,审理认为,五位原审被告人结伙开设、经营、管理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五原审被告人有关本案构成赌博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抗诉机关和出庭检察员有关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2)本案参赌人员众多,共非法获利达35万余元,依法属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故抗诉机关和出庭检察员有关犯罪情节严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建立赌博群,招募原审被告人朱继远担任财务、原审被告人周淑露担任“推包手”,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营、管理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罗恩是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朱继远、周淑露系被招募的人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五原审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官张辉系累犯;罗恩、朱继远、周淑露系自首,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罗恩有立功表现。综上,视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官张辉、章克准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罗恩、朱继远、周淑露减轻处罚,且依法对罗恩、朱继远、周淑露适用缓刑。原判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予以纠正。抗诉机关和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至第(五)项,维持第(六)项。二、被告人官张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章克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罗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朱继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周淑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代理审判员  朱玲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