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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景新顺与郜丽敏、陶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新顺,郜丽敏,陶寒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357号原告:景新顺,男,生于1950年5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郜丽敏,女,生于1979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陶寒松,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新顺与被告郜丽敏、陶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新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景新顺撤诉。二、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被告郜丽敏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