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陈向前、刘红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陈向前,刘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257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张琰,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向前,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红丽,女,生于1972年5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向前、刘红丽的银行存款510000元(含执行费、利息、诉讼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向前、刘红丽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向前、刘红丽价值5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