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陈茂祝与赵光平、齐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祝,赵光平,齐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民初4628号原告:陈茂祝。被告:赵光平。被告:齐桂莲。原告陈茂祝与被告赵光平、齐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茂祝的委托代理人陈华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光平、齐桂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茂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光平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21日还清;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23日还清。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齐桂莲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光平未作答辩。齐桂莲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茂柱与赵光平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5日,赵光平向陈茂柱借现金50000元,承诺2015年1月21日还款;2015年1月24日,赵光平再次向陈茂柱借现金50000元,承诺到2015年3月23日还款;赵光平先后给陈茂柱出具借条两组。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茂柱持有赵光平出具的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光平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负有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现陈茂柱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赵光平、齐桂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而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光平、齐桂莲共同偿还原告陈茂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光平、齐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青人民陪审员 赵其山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亓 凤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