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57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11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989376XC(1-1)。负责人:陈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军,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