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泋妤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泋妤,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泋妤,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强,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辅,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泋妤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简称水务集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24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泋妤、被上诉人水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泋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水务集团赔偿其租房费用、房屋闲置、购水费用、多次往返法院等打车费用合计17100元。事实和理由:1、刘泋妤为军人家属,其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即随军到配偶部队住所地生活居住,直到孩子出生需要返回沈阳老家照看孩子,发现房屋水表已经拆除,不能正常用水,水务集团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所有的房屋不具备使用居住功能,刘泋妤租房居住符合常理。2、一审法院告知其变更案由,延长审理期限,审判程序存在瑕疵,造成了其损失的扩大。水务集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刘泋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水务集团赔偿其因水务集团切断供水造成吃水难支出的相关费用12026元(外面住宿费用,分别是3026元宾馆钱,9000元租房子钱);2、水务集团恢复供水并安装水表;3、诉讼费由水务集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泋妤系于洪区白山路xxx号xxx房屋的所有权人。水务集团于2015年10月在刘泋妤所有房屋门上张贴缴纳水费通知单,该通知单记载:“您单位2015年10月水费已于()日查表核算,水费金额-1055.20元。请您接到此通知单后3日内到塔湾收费站交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将按《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直至暂停供水。您家水费欠费已久,请于3日内交费,3日后将停止供水。”过期后,刘泋妤未缴纳水费,水务集团将位于走廊公共位置的刘泋妤家的水表拆除。2016年3月29日,沈阳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薏庭花园物业办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xxx业主刘泋妤在09年2月办理入住至今,长年未居住。皇姑自来水查表员在未联系到业主的情况下,未到物业进行沟通。”另查,经水务集团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刘泋妤在2015年10月31日至11月17日的住宿记录,刘泋妤在该期间内没有宾馆登记的住宿记录。一审法院认为,刘泋妤为于洪区白山路xxx号xxx房屋的所有权人,水务集团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刘泋妤提供用水,刘泋妤应该按时交纳水费。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现水务集团将缴纳水费通知单张贴在刘泋妤所在房屋门上,但根据刘泋妤提供的物业办公司的证明,刘泋妤长期不在此房屋居住,且水务集团也未与物业进行沟通确认,在未能联系上此房屋业主的情况下,将刘泋妤房屋的水表摘除,违反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送达到户的规定,造成刘泋妤不能用水,侵犯了刘泋妤的权利,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刘泋妤提出恢复供水并安装水表的主张,在未将通知送达到户的情况下,水务集团无权停止刘泋妤用水及拆除水表,水务集团的行为侵犯了刘泋妤用水的权利,故水务集团应该停止侵害,为刘泋妤安装水表,保障刘泋妤用水的权利。关于刘泋妤提出要求水务集团赔偿其住宿费12026元的主张,刘泋妤虽然提供了沈阳银山宾馆出具的收款发票,但在此期间,其并没有在公安机关存在住宿登记记录,故对于其在宾馆居住发生的3026元住宿费,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此外,刘泋妤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期间与其提供的银山宾馆住宿时间相冲突。根据刘泋妤提供的物业公司的证明,事故发生前,刘泋妤长期不在此居住,因此其是否另行租房居住与水务集团是否拆除水表停止供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刘泋妤也未提供其他辅证加以证明其在外租房居住实际发生了费用。因刘泋妤未提供充分证据,对于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泋妤位于于洪区白山路151-1号212房屋安装水表、恢复供水;二、驳回刘泋妤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履行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刘泋妤已垫付),由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刘泋妤上诉主张其为军人家属,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即随军居住,对此主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刘泋妤提供的其在外居住的相关证据与一审法院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相矛盾,且其亦无法证明其在外居住的合理必要性,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其在二审中提出的要求水务集团赔偿其房屋闲置、购水费用、多次往返法院打车等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刘泋妤提出的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的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变更案由以及一审延长审理期限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刘泋妤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证据,故对刘泋妤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泋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泋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