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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8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丹茜、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茜,刘丽君,蔡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丹茜,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蔡中华,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张丹茜与被执行人刘丽君、蔡中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6年11月22日根据(2016)浙0226执38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丽君、蔡中华的银行存款780000元。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君、蔡中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梦蝶(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