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季、曹灯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季,曹灯余,钟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季,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曹灯余,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钟马先,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季与被执行人曹灯余、钟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季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4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