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彩云与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云,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郭彩云,女,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步晖,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步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的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