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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彩云与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云,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郭彩云,女,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步晖,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步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的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