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某1等与肖和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肖和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1,女,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某2,男,200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和鸿,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