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咸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咸升,江文琴,毛祖才,林咸熙,王丽君,浙江芝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8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负责人:吴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咸升,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江文琴,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毛祖才,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咸熙,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浙江芝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长石岭脚村。法定代表人:林咸升。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咸升、江文琴、毛祖才、林咸熙、王丽君、浙江芝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58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