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与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负责人周新业,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高建礼,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处于长期停产状态,且法定代表人高建礼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恢复生产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