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聂望南、沈宇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望南,沈宇琳,吴菊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42-1号申请人:聂望南,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沈宇琳,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吴菊霞,女,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聂望南诉沈宇琳、吴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聂望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宇琳、吴菊霞银行存款16万元,本院以(2017)皖0827民初7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宇琳、吴菊霞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