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福平与被告程玉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平,程玉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115号原告:王福平,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程玉安,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原告王福平与被告程玉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审理期间,因案件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经提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后报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诉讼期间,原告王福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平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王福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沫人民陪审员 杨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贵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