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海艳与赵鹏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艳,赵鹏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978号原告:于海艳,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赵鹏程,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新,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海艳诉被告赵鹏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海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于海艳负担。审判员 丁瑞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安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