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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80号原告:唐某,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王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