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80号原告:唐某,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王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