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洁与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王洁,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洁与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洁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商砼款295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