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培武、张继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武,张继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56号申请人:王培武,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继欣,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培武诉被申请人张继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继欣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继欣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王培武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籍晓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