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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和峰、刘善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峰,刘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峰,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善明,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峰与被执行人刘善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828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刘善明银行账户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