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丽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丽红,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丽红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丽红及其辩护人杜永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赵丽红作为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会计,受该购销处实际控制人王志东(另案处理)指使,为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7368份,总计税额8601809.33元,其中在深州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7590091.85元。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丽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丽红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是受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实际控制人王志东指使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开具收购发票前不知是虚开。辩护人杜永清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不能排除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有部分实际经营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有其他员工用赵丽红名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赵丽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受蒙蔽的帮凶,是本案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赵丽红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静海县人杨振雨在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经营性质为个体。被告人赵丽红受雇担任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兼职会计期间,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受该购销处实际控制人王志东指使,为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7368份,开具发票总金额为66167764.14元,已在深州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7590091.85元。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丽红供述:2014年12月份我受雇作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兼职会计。该购销处法定代表人是杨振雨,实际控制人是王志东。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每张不能超过1万元,我用9000多元除以王志东给我提供小麦或玉米收购单价就是每张票的小麦或玉米的收购数量,然后我从王志东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附上1张作为粮食销售人,王志东告诉我一个当月要开收购票的总金额,按照单张的开票程序凑够王志东说的总金额就行。2、证人程某证言:2014年底至2015年农历年底,王志东雇我和老伴在深州市西阳台村南的粮食摊看大门。粮食摊刚经营的时候,有一辆翻斗车拉了几次玉米放在粮食摊上,放了好几个月王老板才找车把玉米拉走了。2015年下半年,一个大个子男的和两个年轻小姑娘过来看摊,这个大个子男的拉来一车玉米穗,一直在粮食摊放着,直到2015年腊月我们快走时,他们才找人把玉米拉走。除此之外,没有收过别的粮食。除了2015年下半年来的这个大个子和两个小姑娘,没见过其他工作人员在这个粮食摊工作过。3、证人刘某1、刘某2(宝)、左某、张某1、张某2、刘某3、耿某、杨某证言:均未向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站销售过粮食。4、深州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材料: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纳税人识别号12022319760713167801),2016年1至9月份,开具发票7368份,查验金额66167764.14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591485.27元,已抵扣7590091.85元。5、深州市公安局对杨振雨及相关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及经营者杨振雨资金往来没有实际货款交易,未用于实际收购农产品。6、深州市公安局从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扣押的农产收购发票共23册:开票人均为赵丽红。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能够证明被告人赵丽红为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红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实际控制人王志东指使下,为该购销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丽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丽红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辩不能排除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有部分实际经营的意见,经查,有证人程某证言及深州市公安局对该购销处及其经营人杨振雨等相关银行账查询结果证明该购销处未进行粮食实际经营,所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辩不排除其他员工开具发票的可能的意见,经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调查,证明其他人在2015年1月至同年9月份没有为深州市农兴农副产品购销处开具过农产品收购发票,所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赵丽红是从犯,是初犯的意见,经查与实际情况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丽红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丙寅审判员 冯占队审判员 殷萌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