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梁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梁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梁某某,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某所有的房产二宗(产权证号:0003XXXX、0003XXXX)、曾某某与梁某某共同共有的房产二宗(0006XXXX、0006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