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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彬成、程春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彬成,程春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江彬成,男,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干部,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程春鸿(曾用名程春红),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厨师,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江彬成与程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程春鸿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婺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危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