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项国桥与厚筱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国桥,厚筱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380号原告:项国桥,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超,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厚筱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辉,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国桥与被告厚筱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国桥与被告厚筱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项国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国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国桥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项国桥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贵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