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增树、张桂兰等与介休市城区灵吉机械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城区灵吉机械厂,李增树,张桂兰,王梅萍,李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城区灵吉机械厂,地址:介休市绵山镇西内封村。经营者罗春梅。委托代理人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树,男,1924年12月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已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兰,女,193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萍,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郝增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介休市城区灵吉机械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076、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076、10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晶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