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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玉娥和岳德春曹宗江周治杰王翠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娥,周治杰,王翠艳,曹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娥,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周治杰,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翠艳,女,1967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曹宗江,男,1967年7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吴玉娥与被执行人周治杰、王翠艳、岳德春、曹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946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周治杰、王翠艳、曹宗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79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岳德春于2016年11月10日因病死亡。现借款逾期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周治杰、王翠艳、岳德春、曹宗江银行存款或收入6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