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明,付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526号原告:张忠明,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付飞,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忠明与被告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忠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忠明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忠明负担。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