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常利峰与张学清、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峰,张学清,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89号原告:常利峰,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张学清,男,1987年12月10日生,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元氏县陈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史文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利峰与被告张学清、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元民二初字第第00275号民事判决,原告常利峰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冀01民终913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常利峰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利峰的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常利峰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李路英人民陪审员 任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正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