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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志平、蒋孟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志平,蒋孟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志平,男。被执行人蒋孟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志平、蒋孟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平、蒋孟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