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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与凤某1、凤某2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凤某1,凤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741号原告陈某1,女,生于1961年1月9日,汉族。原告陈某2,男,生于1950年2月19日,汉族。被告凤某1,男,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被告凤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诉被告凤某1、凤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陈某2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承担,剩余446.5元退回原告陈某1、陈某2。审判员  张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妙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