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与皇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皇小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077号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住所:获嘉县北环路建材市场。经营者范其兴,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皇小保,男,汉族,成年,住获嘉县。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与被告皇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张洪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