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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与皇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皇小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077号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住所:获嘉县北环路建材市场。经营者范其兴,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皇小保,男,汉族,成年,住获嘉县。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与被告皇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获嘉县北环路铝材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张洪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