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余有方与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方,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845号原告:余有方,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余有方与被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余有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有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有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余有方负担。审 判 长 郝付勇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