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南淑琴与田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淑琴,田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淑琴,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白水县白水矿家委会15号楼3单元1层1号。被执行人田联社,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农校家属院北楼1单元4号楼东户。本院在执行南淑琴与田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