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胜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