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胜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