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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金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80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金玲,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同年1月20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金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谢金玲无证驾驶粤J×××××号摩托车从恩平市沙湖镇那梨村委会往沙湖圩方向行驶,于18时10分左右行驶至恩平市Y559线0KM+270M(沙湖中学门口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梁X琼发生碰撞,造成梁X琼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谢金玲推车逃逸,后于同年12月27日到恩平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X琼生前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金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X琼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谢金玲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金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证人X某3、X某1、X某2、X某4国的证言、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金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金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金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甄柏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