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荣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72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周荣光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交纳1000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