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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张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03号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355R),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56号1-15-7号。负责人:靳文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月,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张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月已经按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