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申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艳琼、曾建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艳琼,曾建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1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琼,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建来,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代理人:晋荣权,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艳琼因与被申请人曾建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艳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王桂萍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