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勇与郑环林、张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郑环林,张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郑环林,男,1970年9月3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张敏英,女,1976年6月1日生,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郑环林、张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郑环林、张敏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苏华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