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文件、代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件,代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曹文件,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代李权,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文件与被执行人代李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03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代李权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由吴兴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置,尚未变现;其名下车辆均已查封(但尚未扣押),故被执行人代李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51500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