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氏石材体验馆与被执行人曾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李氏石材体验馆,曾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李氏石材体验馆。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李氏石材体验馆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尚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健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氏石材体验馆与被执行人曾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5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健康至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