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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明轩与张晓洋、王峰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轩,张晓洋,王峰挺,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701号之一原告:李明轩(曾用名李慧阳),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洋,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峰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静,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李明轩与被告张晓洋、王峰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明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轩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30元,由被告张晓洋、王峰挺负担,已径行给付原告李明轩。审 判 长  常 静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