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明轩与张晓洋、王峰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轩,张晓洋,王峰挺,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701号之一原告:李明轩(曾用名李慧阳),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洋,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峰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静,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李明轩与被告张晓洋、王峰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明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轩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30元,由被告张晓洋、王峰挺负担,已径行给付原告李明轩。审 判 长 常 静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