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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奇(曾用名郭棋),男,汉族,1989年3月9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郭奇让罗某1用牌照号为云J×××××的黑色鑫源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到思茅区倚象镇大寨老思江路岔大草地路口的汽车修理店,并骗称该修理店是其经营的,后以借骑罗某1的摩托车拿钱为由将该摩托车骗走并出售,获利1400元。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552元。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郭奇找到罗某2,让罗某2用牌照号为云J×××××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到思茅区倚象镇政府社保楼前,后以借骑罗某2的摩托车拿钱为由将该摩托车骗走并出售,获利1000元。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282元。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3、2016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郭奇在思茅区南屏镇普洱学院附近的“环岛生态园”,以借骑汤某的电动车拿钱为由将该电动车骗走并出售。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4、2016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郭奇到思茅区南屏镇帝泊尔大道移民安置点“阿东鱼味园”范某家饭店吃饭,后以借范某牌照号为云J×××××的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去接朋友为由将该摩托车骗走并出售,获利400元。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336元。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骗车辆已被部分追回并发还失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出示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收款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照片,证人黄某、王某、白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1、汤某、罗某2的陈述,被告人郭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奇犯诈骗罪,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奇变卖车辆所得人民币280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郭奇应退赔被害人汤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奇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奇退赔被害人汤林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郭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云赟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成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