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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汉平、刘雪荣与刘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汉平,刘雪荣,刘兴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53号原告:曹汉平,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刘雪荣,女,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刘兴进,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曹汉平、刘雪荣与被告刘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汉平、刘雪荣撤回起诉。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