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汉平、刘雪荣与刘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汉平,刘雪荣,刘兴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53号原告:曹汉平,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刘雪荣,女,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刘兴进,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曹汉平、刘雪荣与被告刘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汉平、刘雪荣撤回起诉。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