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025号原告:王江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白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话费预存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主动找原告加盟沧州鑫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预存话费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被告收取原告现金10000元,原告交付完钱后,被告没有履行以前承诺,原告向被告索要钱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还钱,原告只有向贵院起诉被告,望贵院判准被告返还现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书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